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學生就學獎助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提供所屬教育志業體

學生就學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五日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一零二年五月十ㄧ日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一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訂實施

中華民國一零五年四月六日修訂實施

第一條(目的)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本會)為培育所屬各志業體所需優秀從業人才,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下稱獎助生),係運用於儲備符合本會暨所屬各志業體所需求之人才,以本會所屬國內大專院校之學生為限。

 

第三條(申請條件)

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一、年級規定

(一)大學醫學系及護理系一年級(含)以上學生,但不含醫學系實習醫師及研究所學生。

(二)科技大學護理科系一年級(含)以上學生。

(三)大學及科技大學其他科系限定三、四年級學生。

二、成績規定

上學年學業總成績須達七十五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

三、能秉持「慈悲喜捨」與志工服務的慈濟精神,確實遵守獎助生之應盡義務,經學校人文處(室)審核評估推薦者。

四、應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但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獎助名額)

本會得視各志業體人力需求狀況,逐年核定適當的獎助對象與名額。

 

第五條

獎助項目與獎助學金發給方式如下:

一、獎助項目:

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金。

二、發給方式:           

(一)學費、雜費、實習(驗)費均由本會依規定標準逕付就讀學校。

(二)膳食費除校外實習期間發給代金外,在校期間由學校以儲值方式核給,(且當月結算,不得遞延使用)。

(三)零用金(每學期以四個月計算,由本會委請就讀學校按月發給。)

(四)住宿費(僅核予住校生,由本會按學期逕付就讀學校。)

獎助生因寒修、暑修、延畢等所發生之費用及其他所延伸之各項費用不予補助。

 

第六條(申請手續)

本獎助學金申請受理單位為學校人文處(室)。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各一份:

一、經學校初審通過之申請表。

二、成績證明書(新生需入學成績證明)

三、六百字以上自傳。

四、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獎助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獎助應於上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完成。

三、申請獎助之簽約年限依本會核定。

 

第七條(審核)

申請資料應送交學校人文處(室)辦理初審,並安排面談評審。

初審通過者由學校函送本會教育志業發展處辦理複審,經審查委員會決議獎助名單,呈本會總執行長核定,由本會教育志業發展處通知學校獎助名單。

學校人文處(室)應指導獎助生與本會簽訂就學獎助合約書,合約中之連帶保證人資格應年滿二十歲以上,有正當職業,且附有清償能力證明者方為有效。

 

第八條(應盡義務) 

獎助生在學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守校規、敦品勵學、端正儀容舉止。

二、應依學校規定穿著制服。

三、參加校內外慈青社等慈濟人文社團活動以學習、實踐慈濟精神。

四、每學期參加由學校人文處(室)安排之志工服務及慈濟人文講座共計24小時。

獎助生應於畢業年度上學期結束前,以書面向就讀學校人文處(室)提出履約申請,並函送本會教育志業發展處,轉請人力資源處協助履約審定及推薦分發作業。

本會得依志業體晉用職缺與時間,參考個人專長、志趣等條件,決定適宜派職地點、工作崗位及到職日,獎助生不得異議。

因服兵役、須延後履約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

延約以一年為限,並應於退伍前二個月,以書面向畢業學校人文處(室)提出服務履約申請。

獎助生如為慈濟科技大學五專畢業生,同年錄取慈濟科技大學二技護理系, 可辦理延約至二技畢業後履約。

凡未能依規定履約者,應依規定向本會志業發展處完成解約手續,否則視同違約。

獎助生畢業後之義務服務年限原則與簽約年限相同,若簽約年限低於服務志業體該職務的最低合約年限,應依服務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履約應採連續服務方式,不得要求分段完成。惟遇服兵役或經志業體主管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分發後,應依志業體之規定完成任用及報到手續,並遵守服務單位之各項規則。

獎助生於服務時,其敘薪、進修、訓練、升遷、保險、福利及退休 等均比照該志業體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違約) 

獎助生有下列違約情形,本會得解除契約:

  • 獎助生在學期間,若當學年學業總成績平均未達七十五分以上,或操行成績未達八十分以上,或未盡獎助生義務者。
  • 在學期間,若因休學無法復學或因故中途退學或遭受退學處分者。
  • 獎助生未依規定提出服務履約申請、或經推薦就職面談無法錄用且經志業主管評定惡意不履約者、或經志業錄用分發但不履約者、或未於規定時間到職者。
  • 履約期未滿遭受免職處分或未經核准中途離職者。

獎助生如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得先由學校人文處(室)訂定專案輔導計劃輔導之;若學生經輔導其表現已達獎助標準,得申請追溯獎助;若學生表現仍無法達到獎助標準,則解除獎助契約。

 

第十條(解除獎助及賠償費用)

獎助生解除獎助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賠償費用予本會:

一、獎助生賠償費用為在學期間接受本會所獎助之一切費用(含膳食費、零用金及利息,由本會財務處受理解約金償還之辦理。

二、上開賠償費用之利息計算以甲方支付獎助金之次年度一月一日起算至解約日或終止日止,不足半個月以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以一個月計算;利率依照解約申請日當時臺灣銀行一年期一般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並按教育部及本會所屬教育志業體規定之應繳費用乙次償還本會;若獎助生申請延期償還,經本會同意後,得以分期方式償還本會。

獎助生不依規定給付賠償費用,應由連帶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前項賠償費用由就讀學校及任職志業體財務單位協助計算金額,並於呈核後函知本會。

 

第十一條

醫學院醫學系學生若有志從事基礎醫學研究或公告之特別醫療科者,其畢業後履行義務之年限得抵減三分之一。

有關獎助生之學習課程與體驗活動、問題反應及溝通協調等事項,均由學校人文處(室)負責與本會教育志業發展處聯繫。

獎助生之分發、履約審定,由本會人力資源處依本會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總執行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